今年3月,90后杭州小伙馮浩與女友林夕、徒步愛好者李志森組隊進入西藏羌塘無人區(qū)徒步穿越,10天后,馮浩獨自離隊后失聯。5月5日,失聯50多天的馮浩在烏蘭烏拉湖東側被平安找到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穿越羌塘無人區(qū)的活動屬于法律法規(guī)明令禁止的非法行為,所以3人受到了當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,面臨5000元的罰款。7日,記者了解到,李志森等3人已承認錯誤、接受處罰,并向全社會公開致歉(5月8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。
當事人擅自違法穿越無人區(qū)失聯遇險,當地有關部門為了營救他,耗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,結果當事人被找到以后,剛開始卻拒絕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,不管是馮浩還是其女友,都公然宣稱自己沒錯,所以一分錢都不交。如此任性讓人嘆為觀止,也把自己置于了國家法律規(guī)定和全國網友的對立面。好在經過家人的勸解,也迫于輿論的壓力,涉嫌違法穿越的3人已經承認錯誤、接受處罰,并向全社會公開致歉。
客觀而言,5000元的罰款雖然已經是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作出的頂格處罰,但是這樣的罰款額度實在不算高,甚至連營救費用都不夠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相關法律法規(guī)還有待完善。同時,在全民旅游的社會大背景下,在旅游市場進一步細分,各種穿越、探險式旅游越來越多的情況下,如何增強旅游者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和恪守法律的底線意識,也值得全社會思考。
不管是自然保護區(qū),還是一些“無人區(qū)”,之所以要通過法律規(guī)定的方式禁止私自進入探險,一方面是為了保護這些地方脆弱的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避免造成破壞乃至引發(fā)連鎖反應,造成生態(tài)災難;另一方面,也是為了保護旅游者自己的人身安全。然而,仍有個別旅游者既缺乏對大自然必要的敬畏,缺乏社會責任感,同時也沒有把國家的法律規(guī)定當回事,而是由著自己的性子來。這也是為什么新聞中的當事人面對處罰覺得委屈,剛開始公開宣稱拒絕繳納罰款的原因。
對大自然的探索是值得鼓勵的,可以說人類發(fā)展的歷史就是一個對大自然不斷探索的過程,但是隨著人與自然的關系發(fā)生了深刻的改變,現在不但要探索、利用大自然,而且更要保護好大自然,所以國家才會出臺各項法律規(guī)定、規(guī)章制度來規(guī)范和約束公民的面對大自然時的各種活動。如我國《自然保護區(qū)條例》就明確規(guī)定,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(qū),對不服從的團體或個人,將予以罰款。此外,西藏當地也曾于2017年連發(fā)兩次公告,禁止在羌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(qū)組織非法穿越活動。
應該說類似事件不時發(fā)生也警示我們,由于自然保護區(qū)往往管轄范圍十分廣闊,要想完全杜絕非法穿越、探險活動,僅靠保護區(qū)自己的力量,或者是依靠有關部門的執(zhí)法顯然遠遠不夠。從根本上講,一方面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包括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,從而對一些心存此念的人形成震懾;另一方面,還要加大宣傳力度,喚醒公眾保護自然的意識、敬畏法律的意識,從而讓自己的旅游行為自覺符合法律的規(guī)定。(苑廣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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