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,隨著網(wǎng)絡直播行業(yè)規(guī)模逐漸擴大,網(wǎng)絡主播成為新興的就業(yè)崗位。有些公司或個體工商戶與主播簽訂合作協(xié)議或達成口頭約定,雙方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嗎?
2021年6月,馬某應聘到某服裝公司處從事網(wǎng)絡直播工作。雙方均認可當初口頭約定馬某每月底薪5000元,每月上班26天,視銷量情況提成。馬某稱,該服裝公司與其約定工作時間為早上6:00到上午11:00,但實際工作時間不固定,有時根據(jù)公司要求會隨叫隨到。馬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至2021年8月10日。2021年8月16日,馬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,要求某服裝公司支付其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1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8842元。勞動仲裁委支持馬某的仲裁請求。某服裝公司不服仲裁裁決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不支付馬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。
即墨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。某服裝公司與馬某均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,馬某按照服裝公司的安排從事直播及其他工作,雙方認可約定馬某每月底薪5000元,每月上班26天;馬某從事的工作是服裝公司業(yè)務組成部分。另外,根據(jù)馬某與服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,馬某接受服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工作安排,在李某某的安排下休長假。以上情況均可以認定馬某與某服裝公司存在勞動關系,服裝公司主張與馬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不成立。法院判決駁回某服裝公司的訴訟請求,判令某服裝公司支付馬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8842元。判決作出后該服裝公司上訴,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認為,勞動關系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,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、用人單位給付勞動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(jīng)濟依附性、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。隨著網(wǎng)絡直播行業(yè)的發(fā)展,網(wǎng)絡主播與平臺公司、賣貨商家、經(jīng)紀公司之間的糾紛層出不窮,不論哪種糾紛下的關系認定,都應從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認定。就本案而言,馬某從事的是服裝公司的直播銷售工作,根據(jù)公司的安排上班及休假,其工作時間、工作內容均是由服裝公司安排,具有人身從屬性;服裝公司與馬某口頭約定工資情況,馬某與服裝公司又具有經(jīng)濟依附性,這種情況下,應當認定馬某與服裝公司存在勞動關系。
法官提醒,如果公司對勞動者的工作進行了日常管理監(jiān)督,雙方確實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,那么公司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。網(wǎng)絡主播在提供勞動時要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尤其注意辨別協(xié)議性質是勞動、勞務合同還是合作協(xié)議,審查違約條款是否合理等,對協(xié)議內容作出審慎判斷,慎重簽約,共同營造良好的用工環(huán)境。文/通訊員 王彬彬 信網(wǎng)記者 趙彥閱
[來源:信網(wǎng) 編輯:李源菁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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